监管较真需要消除“襄王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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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监管力度的加大,有媒体感叹“IPO倒查十年!动真格了。”尽管这没有被证实,但当时证监会换帅,维护市场稳定的政策动作频频仍然令普通投资者受到鼓舞;在制度尚没有改变的情况下,人们对监管力度加大如此看重,是否表明此前监管者对违规者相对迁就?这使人想起“晋文公请隧”的故事,“襄王思维”的确要不得。
襄王“应隧”无异“让隧”
“晋文公请隧”的故事发生在我国春秋时期,在孔子看来当时已经“礼崩乐坏”,作为五霸之一的文公悍然“请隧”就是如此。“隧”是天子灵柩通过墓道安葬的一种方法,所谓“请隧”就是请求周襄王允许他按照天子的礼遇、规格安排自己身后事,即用隧葬的形式备葬。这在等级制度非常严格的周代可不是一件小事,让周襄王在回应中犯了难。经过一番权衡,周襄王硬着头皮做出“不许请隧”的决定,但是摄于文公帮助他在郟邑复位的势力,碍于“私德”,又对文公委婉地进行了一番解释。那大意是说,我没有同意你的请求是因为礼制“大章”不允许,但是你也可以看着办,你“有地而隧焉,余安知之”,你有自己的势力范围,你按照你的想法那样做了,我怎么能管得了,怎么能知道呢?这种“应隧”无异于“让隧”。
用现在的话说,所谓礼制“大章”相当于既定政策、制度之类,“有地而隧”就是在自己的势力或者权力范围内自行其事,既使有违“大章”也属于自己的自主权。周襄王的“应隧”不仅承认这一点,甚至还暗含了某种承诺,既使自己知道了也可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由此可以看出,下级“有地而隧”之类的对策的出现并不可怕,有时候把它挑明了也无妨,可怕的是上级的“违心”在客观上是对执法职责的放弃。现实中确实有过这样的例子:根据200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规定,“70%的新建住宅面积须建设9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但是职能部门在执行中却为放宽标准留下了口子,放风“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上述比例的,必须报建设部批准”。在随后开展的“90m2的设计大赛”所征集的设计方案中,南北地区对90m2的标准果然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浮。接着一个可以变通执行的相关细则被正式推出,尽管这被迅速叫停,我们也可以从中看到“襄王思维”影子。
襄王的“应隧”在本质上是对逾规诉求的一种绥靖,尽管是出于无奈,却在客观上成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滥觞。尽管其中对扭曲的执行产生了暗示的作用,有难以追究而不予追究的承诺;但是依然有大面子上彼此要过得去的希望,也是在以情感人。当时颇有实力的晉文王竟然没有冒天下之大不韪贸然行事,道德底线没有被公然突破。受当时的信息条件所限,文公的“请隧”襄王的“应隧”影响面毕竟很小。但以现在股市上信息传播之便捷,就会产生滚雪球式的效应。对于今天的文公们而言,很难会有文公那样在道德上的负罪感,只要能够做到难以追究就可以被免于追究,就很难做到不要太离谱,实际效果无法保证能够得到适当控制的程度,资本的贪婪绝不会放弃做空极端获利的空间。这在股民们负面情绪扩散中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难言持有信心。经济基本面表明,不论用何种计算方式,A股其实都是低估了;即便如此,大A都依旧可能给你再打个八折。这使得A股在当下成为全世界表现最差的股市,熊冠全球。
“魔”“道”博弈难有止期
实践中,大大小小晋文公们的企图心一直是存在的;问题在于,在与“大章”进行博弈的惯性存在的情况下,重要的防止“襄王思维”作祟而不能归之于“大章”的不足。有专家告诉我们,市场到处都是制度漏洞。即便如此,我们不能因此把“钻空子”的劣迹记在制度的账上。新任证监会主席吴清早在2009年就撰文指出,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管和监管意愿往往是靠不住的。人们对政策执行信心的被击穿,不能说与此没有关系。
著名经济学家华生认为:“证监会手中不是没有武器,关键是如何用起来”。吴清彼时也告诫我们;金融监管不能留有空隙。这里所说的空隙,是执行中的空隙,是“活”的空隙。所谓“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说的就是这种情况。应当承认,金融市场的“大章”往往是原则性的规定,针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意愿不足与投资者中“晋文公”博弈势头不减,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进一步的改革是必要的;但是不能反过来把人们对博弈“对策”的厌恶转移到“政策”上,否则就难以抓住解决问题的关键少数。根据奥地利裔美国数学家哥德尔提出的不完备性定理,一个逻辑系统无论看似完善,必定包含某些系统内所允许的方法既不能证明真也不能证伪的命题。如果因此迁就违规者,“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将难以扭转。
应当看到,在金融市场逐利,不同取向的利益之争是常态;即使推出更严密、更多的制度,无论是约束还是鼓励,投资者中的“晋文公”们都会利用它们使之成为自己寻租、套利的机会。比如为了聚焦严把IPO准入关,证监会前期出台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专门文件,更加突出发行上市审核监管全链条的把关,以便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但是这对已经上市的公司而言,等于拥有了“壳资源”;在专门的中介组织的推波助澜下,“壳资源”的的价格必然虚高不下,同样会出现为此投机炒作的乱象。反过来看,如果监管部门担心市场不够活跃而推出鼓励的政策,也有可能是由于投资者中的“晋文公”们软对抗的结果;他们会采取蛰伏的方式倒逼监管让步乃至“救市”,然后伺机而动。
从某种意义上讲,证监会的设立就是因为应对博弈的常态化而存在的;尽管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管存在漏洞,我们不能认为监管者被既得利益者捆绑,被俘获者毕竟是少数。证券市场作为市场经济最敏感的神经,受着经济、社会乃至地缘政治种种因素的影响,并不完全是证监会所能够掌控的。同时,监管者还要考虑被监管者作为市场主体的感受,对政策的执行不能一刀切,既不能放任又要给予必要的支持。比如在上述有关小户型比例的规定中,我国南北方在住宅上存在巨大差异。相同的建筑面积情况下,南北方在实际的使用面积上相差一二十平方米很正常。容许住宅围绕90m2的标准上下浮动,似乎比较符合实际国情。然而,在执行中忽视了这种针对性,其中存在的“襄王思维”就会客观上暴露出一种绥靖姿态。
以“负面条款”坚持较真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加大法制供给是必要的;然而面对“魔”“道”博弈常态,“文公请隧”的花样翻新也有其可预测性。正所谓“能攻心则反侧自消,不审视则宽严皆误”;我们可以将其语序倒一下:不审视则宽严皆误,能攻心则反侧自消。这就更容易看到,消除监管的“襄王思维”,审时度势,研究其可预测性,以负面条款“攻心”,以此作为反不正当管理的抓手,可能是一个重要选项。
实践中早有“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比如政府规定哪些经济领域不开放,除了清单上的禁区,其他行业、领域和经济活动都许可。“负面条款”指的是,在推出一条制度规定时,同时列出不允许出现的情况。比如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将市值管理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指标,这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以及鼓励分红、回购和增持,应该是在亡羊补牢。然而应当同时列出有可能出现的“伪市值管理”行为的条款。因为一旦将市值的提高或者恢复作为高管的任职指标,高管就有可能人为的操纵市值,以伪相达到某种市值的要求等等。从逻辑上讲,正向的肯定往往有不周延之处,很难保证高管在博弈方面会收手;而“负面条款”的排除方法既在强调监管的预见性,又有望起到“治未病”的警示作用。
以“负面条款”为抓手形成反不正当管理机制,有助于形成监管合力。能够与监管政策过招的,往往都是由市场主体的实际控制人在主导,都是以管理的名义进行的。比如独立董事都是大股东挑的,投资者没有话语权,监管者也隔着一层皮。然而在企业内部并非铁板一块,其过招行为往往会侵害部分或者大部分相关主体的利益,具有不正当性。比如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持股70%和持股17%都一样完全控股,大股东和实控人有动力毫无顾忌地不断减持,与其他股东的利益严重分离,当然会遭到其他股东的反对。所谓不平则鸣,监管部门可以为此提供申诉渠道,以“负面条款”为依据,以反不正当管理的形势介入,将其与政策博弈的行为尽可能遏制在决策过程中,体现同时关注合规性和有效性的精神。
应当看到,监管的较真在很多情况下有一个鉴别、认定的过程,在对政策规定的执行中有时候也要进行必要的探索,其中难以避免的失误与刻意博弈以牟取不正当利益有性质的不同,不能一棍子打死。这就注定了监管的较真有追溯特征,因此以“负面条款”为底线进行责任追溯,实现违规责任倒查常态化是必要的。但这与网传“IPO倒查十年”的说法不是一回事,“IPO倒查十年”的舆情表明,此前确有“襄王思维”的存在;但也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搞人人过关。证监会之所以回应目前没有这样的安排,其中可能存在着不能回头搞“运动”的考虑。而违规责任倒查常态化则是有针对性的倒查,需要及时澄清人们的质疑,这对没有实施不正当管理而被置疑的企业也是一种保护,从而促进规范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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